把性格测试当成招聘的“硬杠杠”,实不可取。一方面,要为性格测试的企业戴上法律“紧箍咒”。在法律层面上,要加强立法,扩大反就业歧视的范围,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、责任归属,确立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,增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违法成本,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,让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被公平对待。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,将就业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,严惩各类就业歧视,给 ...
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,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利,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附加条件。当性格测试演变为就业门槛,可能会造成新的就业歧视,而这是一种区别于明显的性别、年龄等歧视的隐形歧视。这种现象与近年受到广泛批评的“星座歧视”“八字歧视”一样,都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变相剥夺。这不仅模糊了就业歧视的认定界限,也增加了劳动者举证维权的成本,对就业公平构成了新挑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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