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,李某与某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9年5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无争议,对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无争议。
高某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,公司出具2024年5月30日离职通知书,高某据此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9000元、违法辞退赔偿4500元、超过试用期工资补差900元、拖欠工资4500元,驳回其他加班费的请求。双方均不服,遂诉 ...
一些您可能无法访问的结果已被隐去。
显示无法访问的结果一些您可能无法访问的结果已被隐去。
显示无法访问的结果